发布日期:2024-10-12 21:30 浏览次数:次
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要求和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原资产配置标准进行了更新和调整,制订了《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的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构建节约型政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上级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第四条本标准是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资产,应当按照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五条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资产品目、价格上限标准、配置数量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等内容。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限价标准,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规定、特殊原因确需超过价格上限标准配置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配置数量上限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数量。
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根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各单位现有存量资产(包括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准购置的)继续使用,新增资产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配置。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申请新增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资产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调剂配置,确实无法调剂使用需购置的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八条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所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调剂配置,确实无法调剂使用需购置的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九条各单位购置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违反本标准规定擅自配置或超标配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医院、交通、水利等单位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常财资〔201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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